关于做好人民银行印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放工作的紧急通知
文号:川税明电(1994)085号  发表时间:1994/5/20  有效性:有效
为确保7月1日统一使用人民银行印钞公司印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省局决定在六月十五日前将专用发票陆续发送各地,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税务机关必须高度重视专用发票的运输,仓储安全,不可麻痹大意,要采取切实可靠措施做到万无一失。各地、市、州税务局必须在六月一日前落实专用库房,准备接收专用发票,并在收到专用发票后,组织专门力量,及时向下发送到所属各县(市、区),各县必须在六月底前将专用发票发售到用票单位,保证从七月一日起全面启用全国统一的新增值税专用效发票。各地在组织发送时应与当地公安部门或武警部队联系,请他们派出警员协同税务机关押送。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联次为四联,版式为中文(万元,佰万元)版。每箱装200本,每本25份。
三、为确保用票单位和个人使用的专用发票的质量符合规定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在向用票人发放前应全部开箱检验。检查时应有两人在场进行并同时签字证明。对有缺号、重号、缺联、重联、漏章、错章,上下联错位,无防伪标识或防伪标识不全、不清等问题的专用发票,应造具清册产连原票逐级报送省局封存,不得对外发放。
四、向纳税人配售专用发票时收取工本费的标准,省局另行下式通知。


                  一九九四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