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税务局关于省地方铁路局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川税函发(1994)147号  发表时间:1994/5/19  有效性: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对省地方铁路局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从1994年1月1日起,省地方铁路局所属企业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照章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省地方铁路局所属的铁路分局按适用税率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省地方铁路局直属企业出资兴办的国有、集体企业、联营企业和股份制企业,应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纳税人,按适用税率就地缴库。
四、上述企业所得税,属于省级财政预算收入的,缴入省金库;属于省以下地方财政预算收入的,按相应级次缴入地方金库。


                  一九九四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