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九九四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计算和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文号:成税函(1994)166号  发表时间:1994/4/29  有效性:有效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19号《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计算和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
一、各局要在六月底以前组织力量,认真清理、检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期初存货金额和已征税款的准确性。严禁弄虚作假,扩大或虚报扣除已征税款。
二、除商业企业今年一、二月份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按成税明传[1994]第19号明确的分摊方法处理外,应一律按照《补充通知》的规定计算和处理期初存货已征税款。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其动用部分,由纳税人向征收机关报送《年初存货动用情况申报表》,县(市)级税务机关逐户审核批准后予以抵扣。
四、从今年一季度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正确计算动用年初存货的已征税款,如实填报《年初存货动用情况申报表》(表式一);各区(市)、县税务局、市局各分局填报《年初存货动用情况统计表》。填报要求、填报时间详见填表说明。
以上请一并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