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税务局关于流转税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
文号:成税函(1994)159号  发表时间:1994/4/25  有效性:有效
  根据全市税政工作会议的讨论意见,经市局研究,现对我市贯彻流转税制改革工作中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请各局遵照执行。
  一、关于委托加工应征收消费税的货物的征税问题。
  (一)委托个人加工应税消费品,个人不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由委托方收回时申报纳税;
  (二)个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受托方是单位的,由单位代扣代缴消费税,为便于征管,暂按取得的加工费收入计征代扣,并在发票上注明代扣消费税税额。
  二、《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中明确:“急救车、抢修车”不属于征收消费税的范围,除此之外的特种用车是否征收消费税,在国家局未正式下文明确之前,对生产特种用车的企业其特种用车应上报市局,市局请示国家局后,可暂作挂帐处理。
  三、关于广告代理业务征税问题。对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具有广告代理经营资格的广告公司,从事广告代理业务,对其从广告媒介所取得的代理费收入按“代理业”依5%税率计征营业税。对未取得广告代理经营资格的广告公司,则应按从委托方取得的全部收入计征5%“广告业”营业税。
  四、关于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名征营业税的劳务行为范围问题。符合享受优惠的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其免征营业税的劳务行为是指旅店、饮食、浴池、理发、缝纫的服务性业务,以及装卸搬运、建筑安装业务。
  五、驾驶、缝纫等技术培训收入按“其他服务业”依5%计征营业税。
  六、商业企业收取的“三包费”、“宣传费”收入暂按“代理业”依5%税率计征营业税。
  七、关于代购货物业务征税问题。纳税人从事代购业务(即受托方不垫付资金;签订有代购合同;受托方按照货物的实际购进金额与委托方结算;受托方只按一定的比例收取手续费)。其手续费收入按“代理业”依5%税率计征营业税。
  八、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其认定前的期初存货所含的进项税金不得抵扣。
  九、白条肉及下水的扣除问题。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外购的白条肉(含猪、牛、羊)以及鲜皮、杂等下水物,凡取得了专用发票的,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款予以抵扣,没有专用发票的,可暂按10%计算扣除。
  十、关于强化牛奶的征税问题。对乳品公司所属的乳品厂生活销售的强化牛奶,视同普通牛奶,纳入免税农产品的范围。
  十一、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低税率货物和免税货物,其下脚废料均应依照下脚废料本身的适用税率征税。
  十二、经省、市电力局确认,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时采用在发电和供电环节分别预征,四川省电力工业局统一结算的成都电力企业共有10个单位,具体包括:成都电业局都江堰供电局、双流供电局、新都供电局、温江供电局、金堂供电局、青白江供电局,以及由市税务五分局负责征管的成都电业局龙泉供电局、青羊供电局、锦江供电局和成都热电厂。其余的电力企业,包括成都电业局代管的电力企业,均不属于四川省电力工业局下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不应纳入四川省电力工业局的统一结算办法,应按增值税的统一规定执行。

                         一九九四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