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输费用和废旧物资准予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
文号:成税函(1994)160号  发表时间:1994/4/25  有效性:有效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12号《关于运输费用和废旧物资准予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按照4月份全市税政工作会议精神,对废旧物资回收企业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同时,对企业按照成税明传[94]第19号文的规定,代扣销售方6%的增值税,并由征收机关代开了专用发票的,也一并准予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