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税务局关于转发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
文号:成税函(1994)151号  发表时间:1994/4/23  有效性:有效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第4号文《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全市税政工作会议精神补充如下:
一、关于对增值税税率由17%调整为13%的农业产品的范围,按照《增值税实施细则》以及成都市税务局成税明传[1994]第1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是指未经加工的初级农业产品,包括经过整理、挑选、晒干、切片、粉碎、盐渍、薰烤简单加工的初级农业产品。
二、对国有粮食商业企业将经营门点租赁或承包给个人经营的,不得享受本通知有关免税规定。
三、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增值税,这里的批发和零售是指商业企业对上述货物的批发和零售。
四、对残疾人员个人加工应征收消费税货物的,不得免征该货物的增值税、消费税。
五、文件第四条规定的,生产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增值税的五类货物,若企业不采用简易征收办法而按有关对一般纳税人的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对其购进生产上述五类货物的砂、土、石料、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及其它废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有专用发票的,按专用发票注明税款抵扣,没有专用发票的可按10%计算扣除。
对中成药和中草药的生产企业,以及砖、瓦、石灰、煤窑也可比照上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