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四川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发票使用区域的通知
文号:成税函(1994)147号  发表时间:1994/4/22  有效性:有效
现将四川省税务局川税发[94]第66号《四川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发票使用区域的通知》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结合我市实际,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凡属五城区区税务局征管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发票,可在五城区和企业所在的区、县范围内使用,不需办理《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
二、市局各分局征管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发票,可在五城区和企业所在的区、县范围内使用,不需办理《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
三、其余各区(市)、县税务局所征管企业和个人使用的发票仅限于在本区(市)、县范围内填开。
四、凡临时在本市范围内跨区(市)、县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需携带发票,在本市范围内跨区(市)、县填开使用的,应向原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在《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上载明核准带出发票的种类、联次、数量、起止号码及携票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等内容。用票企业、单位和个人外出经营返回原地后应在1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带出发票结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