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
文号:川税明电(1994)044号  发表时间:1994/3/7  有效性:有效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为保证新税制顺利实施,规范增值税的管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布置和要求,我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号编审工作,已于去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成,从今年一月一日起省内一般纳税人在购销经营中均应按照核发的登记号填开专用发票。但对在省外购货时,省外企业填开的专用发票使用旧登记号的,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4]第35号通知执行。即四月一日前在省外购进货物所取得的仍填开旧登记号的专用发票,可以作为扣税凭证。四月一日以后一律不得作为扣税凭证。
二、我省电力部门、自来水公司(水厂),从今年元月一日起,均被审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做好部门经营货物款项结算开具发票之间的衔接工作,对已经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销售货物给一般纳税人开具了专用发票的,应区别情况,分别处理:
(一)对今年元月开出的专用发票,其发票销售载明属一九九三年十二月的用电、用水(结算性质的),购货方不得作为一九九四年的进项税额抵扣。
(二)对今年元月开出的专用发票,其发票销售载明属当月的用电、用水,购货方可以作为一九九四年的进项税额抵扣。
(三)对按规定应开具而又没有开具专用发票的,购货方取得的普通发票,一律不得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三、凡属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机外专用发票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三、十四、十五条的有关事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经地(市、州)、县税务局审核同意,并报省局批准后方能使用全国统一式样的机外发票。
电子计算机机外专用发票的有关管理、领购和核销等具体事项,均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关于汇总填制销货清单和价外费用项目表(式样附后),各地应按照省税务局统一制发的式样、项目,自行组织印制,印制中不得随意更改表列项目和栏次。销货清单和价外费用项目表均为一式四份,购销双方各执两份。销货清单和价外费用项目表必须和专用发票同时开具、配套使用,单独填开的视为无效凭证。购货方收取的两份须附在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后,其内容、金额等必须和专用发票相符,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其进项税额准予抵扣。
对企业已经自制凭证的,从今年七月一日起,一律改为使用省税务局监制的统一的销货清单和价外费用项目表。
五、凡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附件:一、四川省增值税销货清单
二、四川省增值税价外费用项目表

附件一:
         四川省增值税销货清单
开票日期:  年 月 日      专用发票号码:



购货单位:

销货单位


商品或劳务名称
规格或型号
计量单位
数量
单价
销  售  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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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票人:         开票单位(章)
               四川省税务局监制

附件二:
         四川省增值税价外费用项目表
开票日期:  年 月 日      专用发票号码:



购货单位:

销货单位


商品或劳务名称
规格或型号
计量单位
数量
价外费用项目名称
单位收费标准
销  售  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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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票人:         开票单位(章)
               四川省税务局监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