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成都市钢材市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附件的通知
文号:成税函(1994)071号  发表时间:1994/3/3  有效性:有效
为适应国家税制改革和满足我市钢材、有色金属的生产、流通、使用企事业单位的业务需要,根据新税制有关规定及省政府“进一步培育和完善生产资料市场”和市政府颁发的“成都市钢材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精神,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决定对我市销售计划外钢材、有色金属在使用全国统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同时,配套使用“成都市钢材(含有色金属)市场增值税专用发票附件”(以下简称“附件”),现就“附件”的使用、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成都市境内销售计划外钢材、有色金属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同时配套使用《成都市钢材市场增值税专用发票附件》,不再使用成都市钢材市场专用发票。
二、“附件”的名称为“成都市钢材市场增值税专用发票附件”,由成都市税务局批准印制,右上角套印“不作报销、抵扣税款的凭证”字样,并加盖“成都市钢材市场专用章”(格式附后)。
三、“成都市钢材市场增值税专用发票附件”由市税务局、市物资局联合印制和管理,其他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私自印制。“附件”只作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附属资料,无正式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单独入帐,并只限于本单位作用,不得拆开、转让、借用和代开。
四、凡本市青羊、金牛、武侯、成华、锦江五区内使用“附件”的单位,必须持“税务登记证”、“工商执照”、“发票准购证”到成都市钢材市场管理办公室办理登记、审查手续,领取“附件准购卡”,方可凭卡购领“附件”;“五区”以外的用票单位,按以上规定,在本区(市)、县“成都市钢材市场代办处”或区县税务机关购买。
五、购有“成都市钢材市场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凭“附件准购卡”购领“附件”时,须将已使用的“成都市钢材市场专用发票”第五联交市钢材市场管理办公室审查盖章后,方得办理领购“成都市钢材市场增值税专用发票附件”手续。
六、续购“附件”时,须将上次领购已使用的“附件”第四联交市钢材市场管理办公室审验后,凭“附件准购卡”领购。
七、凡销售按照国家和我市现行政策规定必须进入成都市钢材市场销售的钢材、有色金属,均应在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同时,填开“成都市钢材市场增值税专用发票附件”,并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号码填入与之配套的“附件”有关栏目内备查。
八、不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销售钢材和有色金属,仍使用《成都市钢材市场专用发票》,其领购、续购手续按原规定不变。
九、凡不按上述规定办理的,按有关规定查处。
十、本通知从一九九四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附:《成都市钢材市场增值税专用发票附件》(略)
购票地点:成都市钢材市场管理办公室(成都市一环路北一段六十一号 成都物资资易中心大楼四楼,电话:7769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