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税务局关于一般纳税人按旧税制计算申报货物或应税劳务税额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
文号:成税函(1994)059号  发表时间:1994/2/21  有效性:有效
根据四川省税务局川税发[1994]第32号文件的精神,现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旧税制计算申报货物或应税劳务税额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查填报的范围。除下列单位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属调查填表的范围。
1.属于原统一享受全部免税或减税比例较大的企业。即:军工企业、民政福利企业、校办企业、劳改劳教企业、出版企业、印刷厂、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以及生产新产品为主享受的新产品减免税占整个流转税税款60%以上的企业、原增值税免税的产品比重大于其它产品的企业、科技型企业(包括科研单位)、棉麻公司、农资公司、农机公司(站)、食品公司、蔬菜公司、粮食公司、盐业批发企业、新华书店、废旧回收公司;外贸公司、民贸公司、电力企业、石油局系统等。
2.从事非应税劳务的企业
(二)调查填表的计税依据。凡属调查的企业。以1993年实际征税情况进行比较,即按国税发[1993]第152号文件规定填报《流转税原税额计算表》。
(三)调查填报程序。纳税人在按新税制申报缴纳税款的同时,按旧税制的适用税目税率按月计算原税额,认真填写《流转税原税额计算表》,并连同纳税申报表按期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各级税务机关对新税制“双轨运行”务必予以高度重视,对纳税人申报的《流转税原税额计算表》要进行认真审核,按行业及时填报《流转税新旧税制应交税额汇总表》,于次月15日前将汇总表报送市局。


一九九四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