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成都市生产资料交易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附件的通知
文号:成税函(1994)072号  发表时间:1994/2/6  有效性:有效
“成都市生产资料交易区”各生产资料经营单位:
为了适应国家税制改革,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促进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新税制有关规定和省、市政府有关生产资料市场的建设和管理的文件精神,决定在成都市生产资料交易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附件”(以下简称“附件”)。现将有关使用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成都市生产资料交易区经营生产资料(不含钢材、有色金属)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同时,必须使用“附件”,不再使用“成都市生产资料一条街专用发票”。
二、成都市生产资料交易区内的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除钢材、有色金属以外的其他生产资料仍使用“成都市生产资料一条街专用发票”。
三、“附件”由成都市税务局和成都市生产资料交易区管委会办公室联合印制、发售和管理,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印制。
四、凡使用“附件”的单位,须持入场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到成都市生产资料交易区管委会办公室办理“附件”《准购卡》,经税务专管员审批,签字,加盖准购章后,凭证在交易区管委会办公室购买和续购。
五、凡购有“成都市生产资料一条街专用发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须将已使用的“成都市生产资料一条街专用发票”第六联交回生产资料交易区管委会办公室审验后,方能按规定领购“附件”。
六、“附件”使用完后,须将每份每四联交回交易区管委会办公室备查。
七、“增值税专用发票附件”只作为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附属资料,无正式“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单独入帐,也不能作为购货单位和个人报销或抵扣增值税税额的凭据,并只限于本单位使用,不得拆开、代开、转让、借用。
八、凡未按上述规定办理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九、本通知从一九九四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附:《成都市生产资料交易区增值税专用发票附件》(略)


                   一九九四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