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税务局关于贯彻新税制有关政策规定
文号:成税明传(1994)019号  发表时间:1994/2/4  有效性:有效
  根据全国、全省税改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提出我市贯彻流转税税制改革工作中若干具体处理意见,请各局遵照执行。
  一、关于进项税额扣除问题
  1、关于扣除免税农产品范围问题。免税家产品是指农业生产者,包括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的单位和个人销售自己生产的未经加工的初级农业产品,包括经过整理、挑选、晒干、切片、粉碎、盐渍、薰烤简单加工的初级农业产品。对农民个人用竹、藤、棕、草为原料生产的编织品也属于免税农产品的范围。
  2、一般纳税人购时免税农产品,不再划分销售方是否是农业生产者,凡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注明的税款扣队,无专用发票的,一律按10%计算扣除税额。
  3、认定为纳税人的肉仪器加工企业收购白条肉,取得专用发票的,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款予以抵扣,没有专用发票的,可暂按10%计算扣除。
  4、一般纳税人收购废旧物资以及按财政部[86]财税字第163号文件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范围内收购的废弃资源,凡收购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注明的税款扣除,凡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由企业代扣销售方6%的增值税,同时企业开具收购单,并注明代扣税款。企业每月将收购单报送征收机关,并对这部份税款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由征收机关向企业代开专用发票,分别注明企业的收购价(不含税)和依6%代扣的税款金额。对征税机关代开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款,企业可予以抵扣。
  二、实行增值税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处理中的几个问题
  1、期初存货中外购农业产品的范围只限于免税农业产品。
  2、关于商业企业范围问题。商业企业是指从事商品批发、零售的商品流通企业,具体包括:商业、物资、供销等从事商品批发、零售的企业。对工业企业兼营商业的,凡93年对其商品经营部分业务是按营业税征收的,且能单独核算记帐的,对这部分业务的期初存货已交税款,可以比照商业企业办理。
  3、动用期初存货部分待扣税金的分摊方法:
  (1)对1994年期初存货部分待扣税金只有14%扣除率计算的企业,对动用的期初存货部分的待扣税金可按17%的税率计算分摊。但分摊的税额不得超过盘点时挂帐的待扣税金金额。
  (2)对1994年期初存货部分待扣税金既有14%,也有10%扣除率计算的企业,对动用的期初存货部分,可按动用期初存货部分的不含税成本占全部期初存货的不含税成本的比例分摊,即:
  动用的期初存货不含税成本/全部期初存货不含税成本×待摊费用中的期初进项税额
   4、原“购进法”企业一九九三年末库存的处理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价税分流”、“实耗法”改“购进法”的企业,要以实行前两种办法当时的有关数据作为1994年期初存货中的已征税款。由于我市大部分“价税分流”企业和部分“实耗法”企业已从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改按“购进扣除法”计税,其当期购进货物的扣除税金已予抵扣,为简化工作,对上述已改按“购进扣税法”计税的企业,应以一九九三年末存货计算不含税成本。具体计算方法为:
  一九九三年末存货不含税成本=一九九三年末库存货物含税成本-挂帐的期初进项税金
  5、去年“查窖征收”产品税的酒厂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对93年库存酒已征税款,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明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处理。
  三、核定征收消费税的小型业户,不得扣除外购已税消费品的买价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代扣代缴的消费税。
  四、除核定征收消费税的小型业户外,可按下列规定计算消费税。
  1、允许扣除外购已税消费品买价的,对进货取得的普通发票,也可扣除其购进买价。
  买价=含税买价/(1+6%)
  2、从1994年01月01日起,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可按规定从销售额中扣除93年存货中外购已税消费品的买价后计算征收,其买价为生产所用存货已于93年底计算分离的不含税外购采购成本。
  五、对举办文化体育活动收取的赞助费收入(除广告外)应并入门票收入,按“文化体育业”适用税率计征营业税。
  六、关于邮政部门销售集邮邮票、首日封等征税的有关问题
  对邮政部门独立核算的门市部销售集邮邮票、首日封、明信片、邮盘、邮折、集邮簿、邮票目录、纪念币、护邮袋等集邮物品应当征收增值税。
  对邮政部门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集邮物品应当征收营业税。
  七、关于个体经营者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审批问题
  对个体经营者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者;
  2、建立了应纳税额登记薄,并有专人负责。如无建帐能力的,应聘请具有会计资格证书的机构和人员负责建立和管理应纳税额的登记;
  3、生产经营资金主要通过银行往来的;
  4、纳税意识较强,一贯主动申报纳税。
  对各局代市局委托认定的一般纳税人,要从严控制,不得下放审批权限,向市局报送审批清册务案。清注册的内容应包括企业名称、法人代表、会计人员名称、经营范围、上一年度销售额、利润等基本情况和经济指标。
  八、关于租赁或承包纳税人的征税问题仍按原办法办理。
  九、银行销售黄金、白银属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对发生该项业务行为的银行,应认定一般纳税人。
  十、关于砖瓦、砂石、血库、血站征税问题
  对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砖瓦、砂石生产企业和血库、血站、煤窑、水电站、凡企业未提出一般纳税人申请,其认定工作暂缓进行,可暂按小规模纳税人的有关规定征税。
  十一、关于死当物品和拍卖物品征税的问题
  对典当销售死当物品以及拍卖行拍卖的物品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十二、关于添加剂予混饲料的税目归属问题
  企业生产经营的添加剂予混饲料应归属于饲料的范围,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十三、对电力部门收取的过网费的征税问题
  电力部门收取的过网费应并入销售额一并征收增值税。
  十四、关于军队、军工等系统所属企业征免税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4]32号通知规定执行。即在国务院正式文件下发之前,各地对军队系统所属企业及军事工业企业的征免流转税问题,暂按原规定办理。
  十五、关于珠宝和首饰进行清洗、抛光,不应作为生产行为看待,不征收消费税。
  十六、关于废旧轮胎翻新是否征消费税的问题
  企业对废旧轮胎进行翻新,应视作修理修配劳务,不征收消费税。
  十七、关于对1993年库存汽油、柴油补征消费税的问题
  对经营汽油、柴油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按实际动用的库存量补征消费税。但对供农业生产使用的汽油、柴油和明传电报下达之前已销售的库存的汽油、柴油应单独计帐,暂不补征。
  十八、对各级农机公司、供销社系统、农技农垦系统销售化肥、农药、农膜、农业机具的业务,纳税确有困难的,对其应交增值税各局可暂作挂帐处理。
  对国营、集体煤建公司批发调拨的居民生活用煤,纳税确有困难的,对其应交增值税各局暂行挂帐处理。
  十九、对农村合作基金会从事金融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应征收营业税。

  一九九四年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