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税务局转发四川省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国家税务总局由税务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
文号:成税函(1994)040号  发表时间:1994/2/4  有效性:有效
现将四川省税务局川税明电[94]第27号《关于认真贯彻国家税务总局由税务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市统一规定对小规模企业每次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销售额在200元以下的小额零星销售。以及非开票税务所管理登记的固定纳税户,不属于代开专用发票的范围。
二、税务所代开专用发票的小规模企业,应在开出税款缴款书或完税证,并先将税款征收入库后,再按规定向申请企业开具专用发票。
对采用核定征收的小规模企业,如果代开专用发票所征收入库的税款大于核定税额的,按实际应纳税额征税;如果所征收入库的税款小于核定税额的,按原核定税额征税。
三、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代开专用发票小规模企业的经营情况,确定其按次或按期由税务所代开专用发票。
附件:川税明电[94]第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