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省局加强增值税税专用发票安全,做好发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文号:成税函(1994)038号  发表时间:1994/2/3  有效性:有效
新税制实施已一个月时间了,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事关整个新税制改革成败。因此,各级税务机关和广大税务干部,以及市局各发票发行点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使全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行准备工作较为充分,发票配售工作进展顺利。截至元月底,全市共计核定一般纳税人19,221户,已购领专用发票的14,681户,占应购领户数的83.1%,共售出专用发票57,666本,保证了全市增值税改革的顺利实施。
但是,在专用发票发行使用和管理中,各地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
(1)在内部管理上,一是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和专用发票的购领衔接不够。从全市看,尚有一部分一般纳税人未来及时购领使用。二是批准购买专用发票的本数限制过严,使部分企业在短时期内来回购买发票次数多,造成不便,企业有些意见。
(2)在外部管理上,各单位对企业购领、保管、使用专用发票的监督、控管、检查工作还存在差距,一些企业尚未建立健全专用发票管理制度,没有按要求做到专人负责、专柜存放、明确职责、落实责任人。
(3)在专用发票的填开使用上,不按规定填开和错填的现象较突出。一些企业领购了专用发票怕填错,不敢用。一方面是新税制刚开始实施,有些企业尚示完全搞懂;另一方面,我们的宣传辅导工作还做的不深入扎实,有待于继续加强宣传辅导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以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都已正式颁布,国家税务总局于93年12月8日以国税发[93]第157号文下发了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通知。最近,省税务局又以川税明电[94]第21号明传电报下发了《关于切实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安全工作的紧急通》。为了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工作,现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各单位要把《发票管理办法》的贯彻实施当成一件大事来抓,从思想上明确它是这次税制改革成败的关键,切实加强领导,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出贯彻实施的具体意见和措施,及时向当地党政领导汇报并与有关部门联系,以争取各方面的支持与配合,确保这次工作扎实有效地进行。
二、要认真组织学习培训,广泛开展宣传。有重点地举办发票培训班、组织广大税务干部和印票、用票单位及个人认真学习《办法》和《细则》,并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和各种宣传工具,开展广泛深入的宣传活动,增强全社会对发票管理法规的了解,增强依法使用发票的社会意识,为搞好发票管理打下坚实的群众基础。各单位还要进一步加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重要意义和作用的宣传工作,让大家明确要视同钞票一样保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有丝毫的疏忽。
三、要建立健全发票管理制度。各地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发票印制,发票工本管理费发票保证金、发票购、领、用、存、使用等各项制度,逐步形成一个完整的发票管理法规制度体系,使发票管理的每个环节都有章可循,杜绝一切发票管理中可能发生的纰漏。做到:(1)领发坚持制度,手续齐备不马虎;(2)库存储备合理、随时保证供应的需要;(3)帐表记录清晰,查阅方便;(4)保管措施具体,票款安全无问题。
四、要组织人员有重点地对企业和个体户的发票使用情况进行认真检查。特别在近期内,各单位要对一般纳税人领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保管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查是否做到专人负责,专柜存放,并具有严格管理及安全、保卫的条件和措施。对不符合基本要求的应暂停配售专用发票,限期解决存在的问题。凡属管理不善或违章行为导致专用发票的丢失、被盗、必须对企业单位及直接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罚。如造成重大偷税、骗税等问题的,还应提请司法机关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五、今年开始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原规定使用的各种普通专业发票(如钢材市场、汽车配件、汽车修理修配等),现又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业户,必须按全国统一规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因联次不够,填写内容等不能满足经营业务需要或行业管理不便的问题,市局将遵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动格式,不增联次的规定,适当考虑企业经营业务的实际需要,与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相结合,参照外地经验,与主管部门充分讨论研究,提出解决办法,使发票管理不乱,且有利于经营管理。目前,各单位要严禁批准企业用普通发票代替增值税税专用发票的附件,严禁企业为租赁本企业柜台、场地而代开专用发票。
六、各税务所(科)为小规模企业代开零份发票所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律凭《发票准购(印)证》到指定发行点购领,每次购领需代开单位持盖有本所(科)公章的《准购证》,填明准购数量,加盖“增值税发票准购章”。税务所统一到本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为购买,市局各分局征管科统一到本局企业指定的发行点购买,原则上每个税务所或每个分局一本《准购证》,要有专人负责保管和填开。各单位要严格建立专用发票的领、用、存登记制度和保管制度,存根联要妥善保管留档备查。代开的专用发票应加盖销售方的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发票工本费暂按每份0.15元收取,同时,并开具有关收据。代开的其他普通发票的领取亦按此法。
七、一般纳税人的肉食品加工企业,凡收购白条猪无专用发票的,一律由各税务所代开普通发票,不得以白条代替。
八、密切部门配合,齐抓共管,集中力量打击利用发票严重违法犯罪活动。各单位在加强对发票购、领、用、存等各环节监督检查的同时,应不失时机地与公、检、法、工商等部门配合和协作,有组织、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打击私印、私售、倒买倒卖,伪造变造发票等违法犯罪活动的专项的斗争,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及时送司法机关惩处。
九、关于新旧法规的衔接。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通知精神,对于《发票管理办法》发布之日后正在查处或者新发现的以前的发票违法案件和违法行为的处理,原则上适用《原办法》。但是,为便于操作,凡属于办案,复议等程序方面的规定,一律适用《现办法》及其《细则》。
附件:省税务局川税明电[94]第21号《关于切实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