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文号:川税明电(1994)021号  发表时间:1994/1/22  有效性:有效
最近,内江、绵阳等地的一些企业相继发生专用发票丢失被盗现象,其隐患及危害性是严重的,必须引起各地高度重视,为此,省局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地要进一步加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重要意义和作用的宣传工作,应当视同钞票一样保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有丝毫的疏忽。
二、各地应有近期内对纳税人领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保管情况进行检查,要求做到专人负责,专柜存放,并具有严格管理及安全保卫的条件和措施,对不符合基本要求的应暂停配售发票,限期解决存在的问题。
三、各地应进一步建立健全专用发票管理制度,明确职责,落实责任人。对已发生专用发票丢失,被盗等问题,有关企业要及时报案并登报声明作废,同时积极查找专用发票线索,尽力避免不良后果。税务部门对丢失,被盗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应视具体情况及时按规定处理,凡属管理不善或违章行为导致的丢失,被盗专用发票问题,必须对企业单位及直接责任者,从重从快处罚,如造成重大偷税、骗税等问题的,还应提请司法机关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直接影响着税制改革的实施,各级税务机关应引起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不仅要加强内部各环节管理工作,还要加强外部购领、保管,使用专用发票的监督、控管、检查工作,同时应及时向省局反映启用专用发票存在的问题,解决的措施、办法,以及工作经验和建议,共同做好有关工作。


                  一九九四年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