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印有色和无色防伪标志的通知
文号:国税发(1994)016号  发表时间:1994/1/20  有效性:有效
为了进一步增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防伪性能,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统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专用纸的基础上,用有色和无色荧光油墨增印防伪标志,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使用大红色荧光油墨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监制章的套印位置按国税发[1991]第112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二、在专用发票的第二联和第三联发票票面表格的正中央(即发票票面表格的对角线交点),使用无色荧光油墨印制税徽图案。税徽图案的规格为标准税徽的75%,其规格为:长轴2.475cm、短轴1.785cm
三、各地在收到有色、无色荧光油墨后,必须立即对所有版式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按上述要求进行印制。
附:票样 色票(略)


                   一九九四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