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旧税制计算申报货物或应税劳务税额的规定》的通知
文号:成税函(1994)014号  发表时间:1994/1/14  有效性:有效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93]第152号《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旧税制计算申报货物或应税劳务税额的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通知要求认真执行,及时统计上报有关计算表。市局要求各地报送《流转税新、旧税制应交税额汇总表》的时间为税款所属月份的次月15日前,由各区(市)、县税务局和市局各分局填写上报成都市税务局计会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