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流转税新老税制衔接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文号:成税明传(1994)009号  发表时间:1994/1/13  有效性:有效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明电[1994]1号文《关于流转税新老税制衔接的几个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补充以下几点意见:
  一、各区(市)、县税务局、市局各分局要按照我局成税明传[1994]7号《关于认真学习、贯彻税制改革文件的通知》要求,立即组织学习、统一认识,并按照下发文件已明确的规定,对纳税人进行深入细致的宣传和培训。近期市局将召开全市税政工作会议,要求各局广泛收集新税制施行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以便研究和妥善解决,确保税制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填开,据部分地区反映有部分企业在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是按原货物(商品)含税销售价格基础上另加17%(或13%)的增值税填开。这里再次明确:发票中的销售额是指企业不含税的销售额,即一般纳税人的销售额为原含税销售价格除以(1+增值税征收率)。上述按原含税销售价格另加增值税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作法是错误的,请各避要做好宣传工作,讲明销售额(不含税)与增值税的关系,以免扰乱市场物价,影响新税制的施行。
  三、各局要认真做好1993年度增值税结算工作,结算工作在测算工作中占有重要地位,也是搞好税制改革工作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各局领导务必加强结算工作的领导。
  以上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