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式样的通知
文号:成税函(1994)007号  发表时间:1994/1/6  有效性:有效
为了适应增值税改革的需要,全面、准确地反映纳税人销项税额的发生,进项税额的抵扣及税额计算过程,便于纳税人正确地履行增值税的申报纳税义务,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式样,现印发给你们,并根据国家局的要求和我市的实际情况,对填写要求作如下说明,请遵照执行,并广泛向纳税人进行宣传。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分两种(式样附后,由市局统一印制);一般纳税人使用八开横式《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小规模企业、非企业性单位使用十六开竖式《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对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和按个体征管的“四假”企业),市局将另行设计申报表式样下发执行。
二、两种申报表均为一式两份。由纳税人按表列项目如实填写报送。税务征收机关核审后,退纳税人一份,留存一份。
三、表中经济类型栏一般纳税人按制造业、采掘业、电力、煤气、供水及商业区分填列;小规模纳税人只按工业或商业区分填列。
四、销售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按税收计会统计报表的分类口径及不同的适用税率分别汇总填列。
五、一般纳税人申报表“进项”中的税额栏根据购货取得的专用发票所注明的税款,按不同的税率分别填列,采购的免税农产品按买价依10%的扣除率计算填列;第6项,“减:免税货物用”包括出口货物;第7项,“减:非应税项目用”包括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第八项,“减:非常损失”包括非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非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第6项、第7项不易划分进项税额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方法计算分摊填列。
六、一般纳税人申报表“税额计算”栏中的第13项“上期留抵税额”及第21项“期末留抵税额”根据会计制度规定的有关核算帐户余额填列:第17项“本期代扣代缴税额”系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所扣缴的增值税。
附件: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使用)(略)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使用)(略)


                           一九九四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