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税务局转发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文号:成税明传(1994)002号  发表时间:1994/1/3  有效性:有效
根据四川省税务局川税明电(93)56号和川税明电(93)58号通知规定,我市适用的增值税起征点为: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9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4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50元。营业税的起征点为: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4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50元。请各局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依照执行。


一九九四年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