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明年实行增值税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文号:成税明传(1993)015号 发表时间:1993/12/30
有效性:有效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3]第70号《关于对明年实行增值税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处理意见的通知》的明传电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成都市企业实行增值税的情况,市局拟定了“期初待扣税金统计表”表式四张,同时作下列补充:
一、填报要求:
1.各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对认定的一般纳税人依本企业适用的市局制发的表式填报统计表。涉外企业按涉外处要求填报。
2.实行“实耗法”的企业,“定期定率”企业及产品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企业,其扣除项目金额应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以1993年年末各帐户余额填列,企业报表时,应附库存盘点明细表,各局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
3.“价税分流”企业填报统计表时,应附试行该方法时税务机关核定的“期初待扣税金”的审核资料,已批准抵扣的,要报税务机关的批准文件。
4.“实耗法”已改“购进法”的企业,期初待扣税金应以一九九三年六月末的库存物资相关数字计算填报。
5.各局收到企业填报的统计表后,要按国家税务总局明传电报附件二的格式汇总,并于一九九四年三月五日前报市局税收一处。企业填报的分户统计表,由各局自行保存备案,不再报市局。
二、经营汽油、柴油的一切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对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的库存汽油、柴油进行清理盘存。
附件:
表一:
成都市“价税分流”企业期初待扣税金统计表
填报单位: 金额单位:千元
项目
金额
企业名称
试行“价税分流”的具体时间
试行时经税务机关核定的期初待扣税金
按规定经税务机关准已抵扣的待扣税金
尚未抵扣的期初待扣税金
原材料待扣税金
包装物待扣税金
低值易耗品待扣税金
动力待扣税金
在产品待扣税金
半成品待扣税金
产成品待扣税金
合计
报表时间: 填报人:
表二 成都市“定耗法”企业“定期定率”企业及产品税改增值税企业期初待扣税金统计表
填报单位: 金额单位:千元
项目
金额
企业名称
原材料
包装物
低值易耗品
动力
在产品
半成品
产成品
扣除税金合计
扣除项目金额
扣除税金14%
扣除税金10%
扣除项目金额
扣除税金
扣除项目金额
扣除税金
扣除项目金额
扣除税金
扣除项目金额
扣除税金
扣除项目金额
扣除税金
扣除项目金额
扣除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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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1、第2栏包括委托加工材料金额和支付的加工费。
2、第11栏、13栏应包括“制造费用”中的物耗部分及委托加工费。
3、第15栏应包括分期收款发出商品。
报表时间: 填报人:
表三 成都市“实耗法”已改“购进法”企业期初待扣税金统计表
金额单位:千元
项目
金额
企业名称
原材料
包装物
低值易耗品
动力
在产品
半成品
产成品
合计
扣除金额
扣除税率14%
扣除税率10%
扣除金额
扣除税额
扣除金额
扣除税额
扣除金额
扣除税额
扣除金额
扣除税额
扣除金额
扣除税额
扣除金额
扣除税额
扣除金额
扣除税额
报表时间: 填报人:
表四 成都市商品流通企业改增值税期初待扣税金统计表
填报单位: 金额单位:千元
项目
金税
企业名称
材料物资
包装物
低值易耗品
库存商品
扣除税金
扣除项目金额
扣除税金14%
扣除税金10%
扣除项目金额
扣除税金
扣除项目金额
扣除税金
加工商品
出租商品
受托代销商品
分期收款商品
库存商品
库存商品扣除税金合计
扣除金额
扣除税金
扣除金额
扣除税金
扣除金额
扣除税金
扣除金额
扣除税金
扣除金额
扣除税金10%
扣除税金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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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1、第13栏不包括以收取手续费方式代销或寄销的商品。
2、第9栏应包括委外加工费。
报表时间: 填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