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 2004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成国税函(2005)042号  发表时间:2005/1/1  有效性:有效
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
接四川省国税局通知,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4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59号)转发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2004年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工作的汇算面必须达100%,并与CTAIS系统中的征管户数一致。
二、各局应于5月25日前完成所得税汇算清缴数据案头审计、录入和预审工作,5月30日前完成复审工作并正式上报市局,并报送书面总结和《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纳税情况调查表》。
三、各局应加强对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的管理,凡7月31日以前未提交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汇总或合并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或其他凭据,据以证明其汇缴机构已申报汇算年度所得税,且又无延期申报批准文件的,各局必须依据有关规定核实应纳税所得额,计征应纳所得税。


二00五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