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文号:成财税法(2004)030号  发表时间:2004/5/26  有效性:有效
各区(市)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川财税[2004]1号)文件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应分别向所属财政、地税部门提出减免报告和申请表(《家禽行业减免税申报审核情况表》),各区(市)县财政和地税部门对所属企业提出的申请进行共同审查、核实并加盖公章后,由区(市)县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地税部门将辖区内汇总材料和减免报告,于2004年6月15日以前联合上报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二、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在对各区(市)县财政、税务部门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后,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地税部门按规定联合上报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