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及土地转让财产行为税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文号:成国税函(2004)114号  发表时间:2004/5/11  有效性:有效
各区(市)县地税局,市局各稽查局:
现将《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及土地转让财产行为税管理的意见》(川地税函[2004]96号)转发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按照省局要求,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房地产开发、土地转让中财产行为税的征收管理。结合当地实际,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全面清理、检查,严格执行国家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堵塞税收漏洞,增加税收收入。
二、对从事房地产开发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取得收入的,让按规定实行“先预征,后结算”的征管办法,预征比例为1%,普通标准住宅按1%减半征收。
三、凡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依法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