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和不征税项目的通帮》的通知
文号:成财税法(2004)026号  发表时间:2004/5/10  有效性:有效
各区(市)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和不征税项目的通知》(财税[2004]4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4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