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2004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文号:成国税函(2004)111号  发表时间:2004/4/7  有效性:有效
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2004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川国税[2004]7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专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局成立了由罗元义局长任组长、严昌涛副局长、金实总会计师任副组长,法规处、征管处、流转税处、国际税务(进出口税收)管理处、信息中心、监察室和稽查局负责人为成员的税收专项检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局稽查局,由凌朝金同志任主任。各区(市)县国税局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
二、具体安排
(一)关于医药行业、汽车销售企业专项检查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4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确定的检查对象,除已经列入省国税局2004年重点企业专项检查范围的企业外,对年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医药生产企业和医药经营企业由市局稽查局实施检查。各区(市)县局(五城区局除外)在对本辖区内的医药行业实施全面检查的同时,应按照突出重点的原则,对年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医药生产企业和医药经营企业实施重点检查。
汽车销售企业的税收专项检查:凡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由市局稽查局组织检查。各区(市)县局(五城区局除外)在对本辖区内的汽车销售企业实施全面检查的同时,也应本着突出重点的原则,对年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汽车销售企业实施重点检查。
(二)关于对用运输发票低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项检查。
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2004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款条件的,属五城区局征管的企业由市局稽查局负责实施检查,属五城区局以外的企业由各区(市)县局负责实施检查。
三、资料报送
凡由市局稽查局组织的重点检查,有关报表由市局稽查局检查组填报;由各区(市)县局组织专项检查,应按《通知》的要求提前5个工作日向市局有关处(室)报送相关总结及报表。次月5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市局稽查局报告本月专项检查进展情况。在专项检查中发现重大偷税案件应及时向市稽查局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