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转发四川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出口退税和“免抵”调库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文号:成国税函(2004)094号  发表时间:2004/3/26  有效性:有效
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各区(市)县金库:
现将《四川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出口退税和“免抵”调库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川国税函[2004]64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出口退税操作程序问题
凡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2004年1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货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的同时,一律要保送加改企业公章的“退库申请书”。按照我市现行出口退税管理体制要求,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需办理退税的,均应由成都市国税局国际税务(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并附企业填写的“退库申请书”送达市金库,由金库办理退库。对于2004年1月1日后报关出口货物退付的增值税,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时,预算科目为“010301出口货物退增值税”;退库级次为75%部分就地退中央级国库库款、8.75%就地退省级国库库款、16.25%就地退市级国库库款。按照财政管理体制有关规定,各区(市)县应负担的出口货物退增值税地方部分,年终由各区(市)县财政部门与成都市财政局进行结算。
对于2004年1月1日后报关出口货物退付的消费税,预算科目栏填写“020301出口货物退消费税”,级次栏填写“中央100%”,由成都市国税局国际税务(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并附企业填写的“退库申请书”送达市金库,由金库办理退库。
二、“免抵”调库操作程序问题
2004年1月1日后报关出口货物发生的“免抵”税额,仍按原办法调库。调库时,按“免抵”税额和中央与地方负担比例(中央75%、地方25%),分别同时调增、调减一般预算收入科目010501项“免抵调增增值税”、010302项“免抵调减增值税”两个科目的数额,调库增值税的75%反映在“中央”级,25%反映在“地方”级。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调库程序仍按照《成都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收管理操作规程(试行)补充规定的通知>》(成国税函[2002]210号)执行。各区(市)县国税局法制征管科负责审核出口退税的工作人员应于每月23日前到成都市国税局国际税务(进出口税收)管理处领取《免抵调库通知书》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各区(市)县局应以正式文件形式(必须注明免抵调库的预算科目及金额),由其计会人员在每月25日前通知当地金库办理调库,同时附送《免抵调库通知单》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各区、(市)县国税局应于当月底前将调库回执送达成都市国税局国际税务(进出口税收)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