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贷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通知的实施意见
文号:成地税函(2003)372号  发表时间:2003/11/28  有效性:有效
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稽查局: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总局关于加强贷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要求,切实做好这项工作,特作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各局应按照总局《通知》要求积极采取措施,及时组织对自开票纳税人和有关税务人员的业务培训,11月30日前在公告栏张贴,总局《公告》、《货物运输业发票代开须知》,做好宣传工作。
二、各局应严格按照总局《通知》所规定的条件进行贷物运输业自开票、代开票纳税人的认定,不得违反总局规定将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和个体运输户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不得将从事贷运代理的单位和个人认定为交通运输业纳税人,凡已认定的必须纠正。认定工作于11月30目前完成,《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和《贷物运输业营业税代开票纳税人认定证明》待省局统一制定后补发。
在认定工作未完成以前,各局要及时为提供贷物运输劳务但还未认定的纳税人代开贷物运输发票,同时征收税款。
三、贷物运输业发票的代开单位是主管地方税务局,暂不委托中介机构或其他部门代开。
四、各局应尽快设置代开票窗口,并配备人员。代开票窗口负责代开贷物运输业发票,建立代开票纳税人的分户台帐和档案。代开票纳税人需要开具贷物运输业发票的,应填写《代开发票申请表》,并提供《贷物运输业营业税代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承运人同贷主签订的承运贷物合同和贷运单,一并交代开票窗口审验无误后,在合同和贷运单上加盖“代开发票专用章”后,方能代开贷物运输业发票。
对代开票纳税人实行定期定额征收。凡累计开票金额大于定额的部分,在代开时补征税款。各局应制定相应的征管措施,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五、对于提供贷运劳务,但未取得《贷物运输业营业税代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的个体经营者,一律不得代开贷物运输业发票。
六、凡经主管地方税务局审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单位,原有交通运输业发票(含全国联运行业贷运统一发票)在加盖“开票人专用章”后可继续使用,并报送11月份的《自开票纳税人贷物运输业发票清单》的纸制文件和电子信息,发票清单软件由主管税务局向纳税人提供;凡不符合自开票纳税人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原有的交通运输业发票(含全国联运行业贷运统一发票)在11月30日前全部缴销。
七、各局应按照总局文件要求上报自开票纳税人的申请户数和实际已认定户数,2004年2月以前,于每月8日和28日以前上报市局;2004年2月以后,于当年6月23日以前和12月23日以前上报市局,并由市局流转税处汇总报省局。
八、国税发[2003]121号文件及川国税发[2003]137号文件已明确式样的《贷物运输发票信息传递清单》、《地税局代开贷物运输业发票清单》、《自开票纳税人贷物运输业发票清单》由各区(市)县局自行印制:“自开票纳税人”章、“已取消自开票纳税人”章由各区(市)县局按照总局规定规格、式样用宋体字样自行刻制(章中“地方税务机关”指县级地方税务局);《贷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贷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认定表》、《贷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代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按省局提供的工样由各区(市)县局自行印制;“开票人专用章”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总局式样通知纳税人以宋体字自行刻制(章中“地方税务局”指县级地方税务局)。并将印模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九、为了便于各地征询“三个办法和一个方案”的有关情况,请各区(市)县局向市局以下处室及有关人员询问和报告有关情况。
1、有关营业税税政和管理问题
流转税处 雷雯 87786794
2、有关贷物运输业发票问题
征管处 张园 87783554
3、有关信息技术支持问题
信息管理分局 谈栋 87730337
附件:《代开交通运输业发票申请表》略
二OO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