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国家税务局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贷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文号:成国税函(2003)446号  发表时间:2003/11/27  有效性:有效
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贷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a href="swzcmemo.asp?id=61047“(川国税发[2003]137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税、地税机关要深刻认识加强贷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及运输发票抵扣管理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统筹安排,积极稳妥、扎实有效地抓好贷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工作。
二、各级国税、地税机关要加强协作配合,形成税收工作的合力,共同做好贷运业营业税管理和增值税抵扣工作。
三、各级国税、地税机关要认真做好对税务干部和纳税人的宣传培训工作,辅导企业及时下载和正确使用电子信息采集软件。
四、各级国各、地税机关要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时间内收集和传递信息,确保信息传递的及时性和正确性。
(一)贷物运输发票的信息传输日前暂采取县级国税局、地税局同级传输的方式。
(二)各县级地税局指定专门机构负责信息的收集汇总、并指定专人负责,于每月20日之前将贷物运输发票汇总清单的电子数据磁盘及《货物运输发票信息传递清单》交同级国税局信息中心。
(三)各县级国税局由信息中心负责信息的收集汇总,并指定专人负责,接收地税局传递的贷物运输发票汇总清单电子数据,于每月22日之前,将贷物运输发票汇总清单电子数据和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汇总信息电子数据直接向省国税局传递,同时向市国税局信息中心报送上传税务机关名称和上传时间等信息。
五、凡经主管地方税务局审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单位,在国家税务总局新票样未下发前,原有交通运输业发票(含全国联运行业统一发票)在11月30日前全部缴销。
六、从2003年12月1日起,经地方税务局认定的自开票纳税人应向主管地方税务局报送《自开票纳税人贷物运输发票清单》纸制文件和电子信息。
从2003年12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向主管国家税务局填报《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纸制文件和电子信息。
各局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
二OO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