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落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中小型企业实体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号:成国税函(2003)423号  发表时间:2003/11/24  有效性:有效
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必机构:
现将《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劳动和保障厅关于落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a href="swzcmemo.asp?id=61040“(川国税函[2003]228号)转发给你们,该文件附件国税发[2003]103号,市局已以成国税函[2003]369号转发,请一并依照执行。
二OO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