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文号:成地税函(2003)280号  发表时间:2003/9/4  有效性:有效
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第89号)转发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依照执行。
《通知》第二条第二款中的“存量房”是指已经购买或自己修建并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