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过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与税收管理职责权限和操作办法暂行规定》的通知
文号:成国税发(2003)245号  发表时间:2003/8/28  有效性:有效
各区(市)县国税局、市国税局稽查局:
现将市局研究制定的《税务稽查与税收管理职责权限和操作办法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税务稽查与税收管理职责权限和
操作办法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明确全市国税系统税收征管活动中税务稽查与税收征管的职责与相关问题,使稽查和征管工作间既合理分工又相互衔接、密切配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稽查局职责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4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税务检查的职责划分
(一)稽查部门的检查职责
依照《税收征管法》和税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
稽查局依法享有稽查业务管理,税务检查和税收违法案件查处;以及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账证检查或者调查取证,并对其税收违法行为进行税务行政处理(处罚)的执法活动。
总局、省局、市局组织的各类专项检查;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协查,由稽查局负责。
涉税违法举报案件由稽查局归口管理。
(二)管理部门的检查职责
税务管理部门应当依照《税收征管法》和税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税务检查。除稽查局专司的各种检查之外,伴随税收征管活动的检查,如:企业的注销清算;非正常纳税户认定;失踪纳税人公告;出口退税清结算;所得税汇算;所得税核亏、财产报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资格认定、年审、分类管理类别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限额及配售量的核定;“一窗式”服务后,票表稽核不符等各项管理性的审核和税收清结算工作,由各管理部门负责。
管理部门(征收部门)依法享有对未构成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违章行为的处理(处罚)。
二、税务检查及处理的协调
(一)税务检查处理的协调
稽查局、税务管理部门同时对同一企业进行检查时,稽查局享有优先权,管理部门已实施检查但尚未结束的,管理部门应将检查资料移交稽查局,并配合稽查局进行检查,稽查局应一并完成管理部门拟定的检查事项;对稽查局正在实施的检查,管理部门不再同时安排。稽查局对纳税人检查完毕后,应当将检查处理情况书面通报管理部门。
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涉税事项已经依法处理的,其他税务执法主体不再重复处理。对已作出处理的事项有异议的,应当报市局法规处按有关程序和规定进行处理。
(二)停止配售或收缴发票有关问题
对纳税人停止配售或收缴发票由管理局决定和办理。稽查局在实施税务检查中可以收缴纳税人发票,对纳税人停止配售或限量配售发票的,应书面通知管理局执行,并将收缴的发票数量、号码等情况告知管理局。管理局对稽查局的通知有异议的,报市局法规处按有关程序和规定进行处理。
(三)出口货物函调
出口货物函调按照谁主管谁调查的原则,在收到调函后1个月内由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调查核实,并按规定格式由分管局长签字后如实回函。
三、征管信息衔接
(一)实行签收制度
管理、稽查之间传递信息资料,统一使用签收单,即《税务文书移交清单》(附件1)由交接双方签字认可。以后涉及信息传递检查,划分不清楚责任的,一律以签字单为依据。
(二)管理局传递信息
1.在实施税收管理活动中,发现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或其他重大税务违法犯罪嫌疑的,应按规定移交稽查局查处。
2.向稽查局提供需借阅选定案件的征管档案信息资料。
3.所有的涉税违法举报案件,一律按《税务稽查案件移交表》(附件2)的要求,移交稽查部门查处。
(三)稽查局传递信息
税务稽查案件查处完结,应当自税务处理决定书、处罚决定书等形成之日起5日内,将处理的文书传递管理局。
1.由市国税局稽查局查处的案件,应在5日内将处理文书传递到各区(市)县国税局。
2.由各区(市)县国税局稽查局查处的案件,应在5日内将处理文书传递到管理局。
3.“税务稽查收入帐户”撤消后,税务稽查部门查补的收入全部交由该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的征收部门负责征收入库。同时,各级税务稽查部门不再作为一级税收会计核算单位。
四、其它
根据上述职责划分,市局将在CTALS系统中对相关模块进行调整,以满足工作需求。
本规定在执行中出现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附件:1.《税务文书移交清单》
2.《税务稽查案件移交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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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税务文书传递清单




序号

文书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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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移交单位(签章)
移交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接收单位(签章)
接收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注:1.本表由移交单位人员填写,接收单位人员确认签章。

2.本表一式二份,移交单位和接收单位各持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