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号:成地税函(2003)269号  发表时间:2003/8/26  有效性:有效
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增值税和营务税起征点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第80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对符合有关规定,重新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其税负水平应与原税负原则上保持一致,不得增加纳税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