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税收属地化征和后相关政府性基金征收划解(暂行)的通知
文号:成财库(2003)012号  发表时间:2003/7/21  有效性:有效
各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各市级财政专户银行:
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税收属地化征管的意见》我市从2003年7月1日起实行税收属地化征管。税收属地化征管后,原由市地税部门代征的相关政府性基金的征缴办法已不能适应新情况。为保证相关政府性基金征管工作的正常开展,经市财政局、市税务局会同相关部门研究,现对我市税收属地化征管后有关政府性基金的征解办法通知如下:
一、原由市地方税务机关代征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职工个人教育费”和“四川省教育费”,实行属地化征收,分级入库的办法,由企业所在区地方税务机关负责代征。
二、区地方税务机关征收上述基金后,于每月25日前将代收资金使用《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以下简称《一般缴款书》)汇总全额缴入市财政局指定的专户。其中:“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汇总划解到“成都市应缴预算归集户”(开户行:工行广场支行、帐号:4402235008901287);“职工个人教育费”和“省教育费”汇总划解到“成都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银行代收集中户”(开户行:工行广场支行、帐号4402235008902216)。此外,主要副食品价格调控基金也汇总划解到该帐户。
各区地方税务机关集中汇缴财政专户时,应将要素完备的《一般缴款书》第一、二、三、五联一并提交代收银行,其中第五联由代收银行传送财政机关,作为财政收帐凭证。
政府性基金的利息收入应加大政府性基金本金,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坐支、挪用。
三、按规定应属区级的基金收入,由市财政局从上述帐户中划解相关区金库和区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属于市级的基金收入,由市财政局从上述帐户分别划解入市金库和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四、代收银行应严格执行银行结算制度,按规定对基金收入进行分区、分项目进行汇集、划分和解缴,不得任意压票、退票、截留、挪用,并按规定及时将《政府性基金分区、分项汇总明细表》及电子数据,作为《一般缴款书》附件一并送市财政局。
五、应由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其解缴办法仍按原办法不变,解缴级次仍按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级次,分别由市、区两级残联收取。
六、除上述三项基金外,其他政府性基金的解缴办法和解缴级次均按原规定不变。
七、税收属地化征管前,已按原办法收缴的上述基金仍按原解缴渠道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