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税局、四川省地税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文号:成财税法(2003)005号  发表时间:2003/7/1  有效性:有效
各区(市)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财税[2003]第3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市范围内跨区(市)县经营、统一核算的连锁经营企业,需要实行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及其附加的,由连锁经营企业总机构向其所在地区(市)县的国税局提出申请,区(市)县国税局在初审同意后上报市国税局的同时,抄报市财政局。企业所得税属地税局征管的企业,需要实行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由连锁经营企业总机构向主管企业所得税的区(市)县地税局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后上报市地税局,并同时抄报市财政局。
申请企业根据需统一申报缴纳的税种及国、地税的征管范围分别向所在地区(市)县国税局、地税局领取《连锁经营企业统一申报纳税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此表见附件2)后,按要求认真填列,并连同向其所在地区(市)县国税局、地税局、市财政局签署审核确认意见。市国税局或市地税局根据签字、盖章后的《审批表》,对连锁经营企业总机构所在地区(市)县国税局或地税局下达批复。
市国税局或市地税局在下达同意批复时,抄报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抄送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审计局和连锁经营企业总机构和分支结构所在地区(市)县财政局。
二、对我市范围内跨区(市)县经营、统一核算的连锁经营企业,需要实行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及其附加或者企业所得税而导致区(市)县间财政利益发生变化的问题,市财政局按照现行有关政策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