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税务行政处罚和加收滞纳金工作的通知
文号:成地税函(2003)153号  发表时间:2003/6/16  有效性:有效
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税务行政处罚和加收滞纳金工作的通知》(川地税发[2003]第35号)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应按照《征管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加收滞纳金、实施税务行政处罚,进一步加大对涉税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二、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对不落实或因工作失误而造成不落实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三、各单位监审部门要按文件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要按照“两权”监督的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对不落实规定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