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支持我市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意见
文号:成国税发(2003)180号  发表时间:2003/6/12  有效性:有效
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省国税局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有关要求,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促进我市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快速发展,现制定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解放思想,大力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
近年来,我市个体私营经济蓬勃发展,实现税收收入快速增加。1998年至2002年,全市私营企业由3056户增加到11510户,增长2.76倍,个体户数也保持了稳中有升;全市私营企业税收由8194万元增加到35785万元,增长336.7%,年均增长44.56%;个体税收由28065万元增加到68229万元,增长143%,年均增长24.88%;个体、私营税收总额年均增长30.14%,高于全市税收收入和“两税”收入平均增长率。个体私营税收已成为我市税收收入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并具有极大的发展潜力。
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必然要求,是调动和发挥人民群众创业热情的重大举措,是发展市场经济的重要基础,是推进我市跨越式发展的战略举措。实践证明,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了,社会经济才能发展。全市各级国税机关要将个体私营企业发展作为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大举措,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坚持发展这个第一要务,转变工作作风,开展调查研究,加大工作力度,突出工作重点,切实做到领导到位,工作措施到位,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保障。
一是要解放思想,打开思路。既要看到我市民营经济发展的差距,增强紧迫感和忧患意识,又要看到机遇,增强信心,将民营经济作为新的经济和税收增长点,对个体私营企业一视同仁,完善、营造氛围,着力创造有利于个体私营企业发展的税收环境。
二是要优化环境,搞好服务。构建统一的税收政策和管理平台,清理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突出为个体私营企业服务的特点,在搞好服务上狠下功夫,主动帮助个体私营企业出谋划策。
三是要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结合国税工作实际,突出国税机关支持个体私营企业发展的特色,将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与推进西部大开发、下岗职工再就业等工作结合起来,大胆创新,敢于突破,改变不利于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做法和弊端。促进我市个体私营企业不断发展壮大。
二、用足用好用活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快速发展。
各级国税机关必须坚持发展的观点,认真处理好组织收入和发展经济的关系,鼓励和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要坚持公平、公正、一视同仁的原则,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制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建立健全税收政策落实保障机制,对明文规定的政策不打折扣,认真执行;政策允许范围内的事,抓紧时间,及时办理;发现政策没有执行到位的,及时补正,使国家政策资源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经济优势,支持个体私营企业做优产品、做强产业、做活市场,从而促进其快速健康的发展。
(一) 按照骨架税务总局和省局有关规定,我市为支持个体户创业发展,大幅度调高增值税起征点,其中销售货物的起征点调整为月销售额4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调整为月销售额2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调整为每次(日)销售额150元。
(二) 支持和鼓励发展私营经济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对一般纳税人企业生产销售的自行开发研制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产品,按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所得税款全部用于企业开发研制新产品;对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 在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私营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
(四) 私营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
(五) 对我市从事国家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产业的私营企业,且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70%的,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交通、电力、水利等私营企业,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年。
(六) 对新办饿服务型(除广告、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商贸(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除外)个体私营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对现有的私营经济的服务型企业和商贸企业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对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申请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免费核发税务登记证。
(七) 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私营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在3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1、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2、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
(八) 对从事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生产的私营企业,产品属于国家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范围的,可以享受增值税免征、即征即退或减半征收的照顾。
(九) 对个体私营企业从事饲料生产销售的,暂免征收增值税。
(十) 对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私营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投资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十一) 凡外商投资额达到或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25%的私营企业,按照税收政策规定,享受相应的涉外税收优惠政策。对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对减半后的企业缴纳所得税税率低于10%的,按10%缴纳企业所得税)。
(十二) 凡取得外贸部门批准的进出口经营权的私营企业,发生的出口业务在报关出口、外汇核销后,符合国家出口退税政策规定的,及时给予办理退税。
(十三) 为支持农业生产服务型企业发展。对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直接生产销售的初级农产品,从事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产品批发和零售的个体私营企业,按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将香樟油、岩桂油等涉农产品纳入现行的农产品目录,享受有关农产品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在农产品加工工业企业中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在缴纳所得税税前扣除;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产品初加工所得,免征所得税;对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的及从事林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进一步规范税收管理,更新税收服务理念,强化税收服务
结合税收属地化管理,深入开展“为纳税人服务,让纳税人满意”活动。通过观念创新、制度创新、方法创新,建立新时期我市国税系统“法治、文明、优质、高效”的现代税收服务体系,为个体私营企业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拓宽税收政策服务。建立健全税收政策发布网络,畅通税收政策发布渠道,提高税收政策的透明度。通过坚持和完善政策培训、纳税铺导、借助新闻媒体开展税收宣传等传统方法、建立税收政策及重大税情发布制度、税收政策送达制度和纳税人约谈制度、进一步建好成都国税公众网、启动政策咨询电话、在各级国税机关和办税服务厅设定负责税收政策服务的岗位人员和窗口等措施,更好地为个体私营企业提供税收政策咨询服务。
做好税收管理服务。减少税收行政审批环节,对现有涉税审批事项和权限进行清理,除税法规定外,涉税行政管理审批权限尽量下放到基层管理机关,凡是没有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的涉税审批事项一律取消。以税收信息化为支撑,创新申报纳税方式,推行多元化申报纳税,重点抓好银行网点申报、网络申报、电话申报等多元化方式,拓宽纳税渠道。建立方便纳税人办税的发物手段,推行一窗式服务、全程式服务、预约服务、限时服务等服务方式,简化办税程序。推行限时办结、特事特办制度。对符合条件的新办私营民政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审批,实行即报既批;对符合条件的饲料产品免税申请即报即批;对符合出口退税政策、手续齐全的出口货物,缩短退税审核、审批时间,并全月受理出口退税申报,对出口退税相关证明随到随办。推行政务公开,防止暗箱操作,确保个体私营企业缴明白税。推行首同责任制。结合“一窗式”服务的要求,纳税人在办理涉税事宜时,谁先接受申请,谁就负责督促所有内部程序的运行。规范税务检查,避免重复检查、随意检查、多头检查,除总局和省局下达的税收检查项目和重大偷骗税举报外,对个体私营企业的纳税检查原则上每年不超过一次。
完善税收救助服务。加强和改进税务听证、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全面履行税收机关的法定义务,切实维护和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完善纳税人投诉、信访、举报制度及相关保密制度,通过开设12366、17967服务热线、建立局长接待日制度、走访纳税人、设置意见箱、意见卡等多种形式,畅通征纳双方信息交换沟通渠道,为个体私营企业提供救助服务和税收帮助。
强化税收协同服务。进一步加强与地税、工商、海关、银行等部门的联系,建立有效协作的工作机制。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快与工商、海关、银行等部门的联网,共建优质高效的信息平台,推进税收服务从行业化走向社会化。积极依托党委、政府、社区组织及其它社会组织,建立和完善新时期协税护税服务型网络,依靠社会力量,加强税收宣传,更好地为个体私营企业服好务。
四、优化治税环境,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对内,贯彻落实执法责任制和税务行政过错追究制度,规范执法行为。对外,严格执法手段和征管纪律,积极查偷堵漏;加大对作假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和倒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完善个体私营企业税收征管,推行“区域平衡”和电脑定税管理办法,进一步平衡地区、行业、业户之间税负。
推行税收信用等级制。探索建立全市统一的企业纳税信誉等级评价体系,开展纳税信誉评价,建立诚信记录,通过对不同信誉级别纳税人的征管制度设置,实行分级管理、区别对待,形成良好的体制激励,促进依法诚信纳税,增加企业无形资产。对纳税信用好的个体私营企业纳税检查实行定期免检制度。
严格划分国税机关无偿服务和社会中介机构有偿服务的范围界限。进一步加强对税务代理的行政监督,既彻底切断税务机关与税务代理之间的经济联系,杜绝行政行为有偿化,又依法支持、引导税务代理事业健康发展;凡是税务机关的法定行政行为,不得委托代理,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职权范围内的行政服务事项一律不得收费,也不得委托转移变相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