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地税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纠正自行制定违规契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文号:成财税法(2003)006号  发表时间:2003/6/5  有效性:有效
各区(市)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地税局川财税[2003]第4号《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纠正自行制定违规契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一并执行。

一、各区(市)县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第89号文和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地税局川财税[2003]第4号文精神,对本地区是否有自行制定违规契税政策的问题进行认真检查和清理,检查清理的重点是:本地区是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进行契税的征收和管理工作,有无川财税[2003]第4号文件所列的5个方面的内容。
二、各区(市)县在接到通知后,即对本地区契税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清理。并根据检查清理情况写出清理检查整改报告,由财政局和地税局以正式文件于2003年6月12日前上报市财政局和市地方税务局。


三、市财政局和市地方税务局将根据区(市)县检查清理的情况进行抽查。对自查阶段没有查出来但经过抽查出来的问题,将依法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