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资源税若干问题通知的通知
文号:成地税函(2003)114号  发表时间:2003/6/4  有效性:有效
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资源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川地税发[2003]第31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关于第三条中纳税人的认定问题
“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人的认定,按国税函发[1995]第156号文第七条确定。
二、关于重申对学校收费征税的问题
各局应严格按照第四条规定区分学校的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切实加强对学校收费征税的清理工作。凡符合征税条件的,一律照章征收营业税。
三、关于“网吧”征税问题,一律以新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