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从事污水垃圾处理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认定为生产性企业问题的通知
文号:成国税函(2003)210号  发表时间:2003/5/30  有效性:有效
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机构:
接四川省国家税务局通知,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污水垃圾处理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认定为生产性企业的批复》(国税函[2003]38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