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铂金及其制品税收政策的通知
文号:成国税函(2003)197号  发表时间:2003/5/28  有效性:有效
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机构:
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机构:
接四川省国家税务局通知,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及其制品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第86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