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意见的通知
文号:成国税函(2003)195号  发表时间:2003/5/28  有效性:有效
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四川省国家科务局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川国税发[2003]第5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市各级国税机关和全体国税干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创新观念,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成都跨越发展的战略高度,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发展的指导思想,增强服务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坚定不移、不折不扣地贯彻省局《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有关精神。
二、各级国税机关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中,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加强引导扶持和监督管理,在坚持依法治税、依法行政的基础上,做到税收服务“公、快、省、高、廉”,按照“一切为纳税人,方便纳税人,服务纳税人”的税收工作总体要求,为纳税人服务,让纳税人满意。
三、关于我市增值税起征点的调整问题,按成国税函[2003]第165号通知的规定执行。促进再就业税收问题,按成国税函[2003]第141号和第142号通知的规定执行。
四、市局和各区(市)县局领导班子应建立定点联系重点企业责任制,分别定点联系1至2户民营企业,深入企业开展调查研究,帮助企业加强和完善管理,协调解决有关问题,以增强民营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