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十五期间对1994年12月31日前外汇借款项目继续实行部分以税还贷政策的通知
文号:成国税函(2002)314号  发表时间:2002/10/11  有效性:有效
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机构:
接四川省国家税务局通知,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五期间对1994年12月31日前外汇借款项目继续实行部分以税还贷政策的通知》(财企[2002]368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