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规范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文号:成价费(2002)226号  发表时间:2002/9/2  有效性:有效
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四川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川价字费(2002)90号《关于重新调整规范我省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地税局普通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地方税收普通发票工本费具体标准详见附表。
二、 除附表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税务部门按照实际印制成本报市物价、财政部门审定。
三、 收费单位接到通知后,即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新标准从2002年9月1日起执行,原有关普通发票的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成都市地方税收普通发票工本费价格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