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期房退房手续后应退还已征契税的批复的通知
文号:成地税函(2002)184号  发表时间:2002/8/12  有效性:有效
各区(市)县地税局,市局各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期房退房手续后应退还已征契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2]622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