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地主税务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地方税务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号:成地税发(2002)093号  发表时间:2002/7/24  有效性:有效
各区(市)县地税局,市局各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成都市地方税务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各局应于每年12月底前,将行政执法责任制分析报告制度中的年度行政执法责任情况及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表报市局法制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00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成都市地方税务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市地方税务局系统税务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的水平,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全市地税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地方税务系统人员行政执法,应当依照本办法实行行政法责任制(即税收执法责任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全市各级地税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依照法定权限和规定,以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为对象,分解执法职责,规范执法程序,考核执法质量,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行政执法考核管理制度。
第四条 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坚持统一领导、分极管理、以人为本、以考促管、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法制建设领导小组是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领导机构,负责行政执法责任的工作安排、组织协调和监督机构,负责日常工作的实施,对执行行政执法小组责任制的重大事项应提交领导小组研究决定。上级税务机关当对下级税务机关的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充分利用信息化建设成果,逐步实现行政执法全过程的监督,建立科学合理的量化考核办法,确保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有效实施。
第七条 市局和各区(市)县局主要行政领导为本级行政执法责任制总责任人,分管行政领导为分管责任人;市局各分局(稽查局)、各区(市)县局税务所(稽查局)负责人为本执法机构行政执法责任制的主管责任人;具体执法人员为执法责任制的承办责任人。
第二章 执法职责
第八条 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征收、管理、稽查和行政复议等专职执法机构并相互分离,各司其职。各执法机构内部应当按照受理、调查审核(审理)、执行等环节,建立执法工作运行机制,细化执法责任,形成相互制约和协同配合的执法体系。各局应当结合实际,将环节职责落实到相应的执法岗位。
第九条 税务征收机构负责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的执法,并按受理、审核和执行环节细化执法责任。
受理环节负责开业、变更和注销税务登记、扣缴税款登记、纳税申报、延期申报、发票领购等有关资料的收集登录。
审核环节负责项目内容、证件资料、时限要求等的合法性审查,并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处理决定。
执行环节负责税务登记、税款征收、延期申报的办理和一般性违法行为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条 税务管理机构负责账簿凭证管理、税款调整及核定、延期缴纳税款、减税免税退税和欠税管理、发票审核缴、销、纳税监控的执法,并按受理、调查、审核、执行等环节细化执法责任。
受理环节负责财务会计资料、减免缓退税申请、欠税管理和发票缴销等相关资料的收集登录。
调查环节负责对资料内容、办理条件和事实情况等的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并负责经常性的纳税监控管理。
审核环节负责对调查内容和处理意见的合法性审查,并依照法定等程序作出处理决定。
执行环节负责各事项的办理一般性涉税违法行为税务处理的执行。
第十一条 税务稽查的执法,并按受理、调查、审理、执行等环节细化执法责任。
受理环节负责案源管理工作,并负责相关资料的收集登录。
调查环节负责税务检查的实施,并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审理环节负责对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的合法性审查,并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处理决定。
执行环节负责税务处理决定的执行和涉税刑事案件的移送。
第十二条 税务行政复议机构负责税务行政复议的受理、审查和处理工作。
第三章 执法规程
第一节 征收机构法规程
第十三条 受理环节对纳税人申请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税务登记,应当即时发放登记表及相关资料,告知办理要求,解答相关问题。对报送资料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即时告知予以补正。
审核环节应当对纳税人填报的资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审核,审核完毕当日登录审核意见。
处理环节根据审核意见,依法制作发放、变更和注销税务登记证件。
第十四条 受理环节应当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延期申报申请等事项在受理当日登录。
审核环节应当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内容和申报时限进行审核,登录审核意见。
执行环节根据审核意见办理税款征收,延期申报的预缴税款征收结算,开具完税凭证,并按规定的预算级次和期限将所征税款划解入库。
第十五条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和税款征收中的违法行为,受理环节提出处理意见,经审核批准,由审核环节制作处理决定,送执行环节执行。
第二节 管理机构执法规程
第十六条 受理环节应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报送的财务会计核算、发票缴销和其它相关纳税资料受理登录。
调查环节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及执行税法规定等情况实施经常性的管理和监督,对缴销发票进行审核,并在工作完成当日登录相关信息和管理建议,对违法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审核环节应对调查人员的管理建议、处理意见进行全面审核,并将经批准后的处理意见和决定执行送执行环节执行。
第十七条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款调整或核定、减免缓税及退税的申请,在受理后,由调查环节对税款调整或核定的依据、减免缓税条件、退税事由等相关事实进行调查,并在完成调查工作完成当日登录意见,经审核批准后送执行环节执行。
第十八条 欠缴数额较大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调查环节应当实施经常性的分析和监督,及时登录有关财务状况、大额财产处分、财产转移稳匿等重大情况,执行环节应当依法实施欠税管理的相关措施。
第三节 稽查机构执法规程
第十九条 受理环节应当将公民举报、上级交办、信息交换等资料进行整理和登录,运用选案分析系统和人机结合方式,制订税务检查计划,经批准后下达实施。
调查环节依法实施税务检查,收集有关证据,查明案件事实,提出检查结论和处理意见。
审理环节应当对证据材料、违法事实、执法程序、法律依据和结论意见进行全面审核,登录审理意见,并将经批准的处理决定送执行环节。
执行环节当依法将税务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并按规定期限督促当事人依法履行义务。对逾期仍不履行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四节 其它
第二十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行政处罚要求听证的,听证会由各执法机构组织。
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执法人员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第二十二条 税务机关执法人员应当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有关情况保密;为检举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保密,并按规定给予举报奖励。
第二十三条 税务机关执法人员必须持证执法。
第二十四条 按照统一执法权限、统一执法程序、统一执法文书的原则,各局应由其法制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行政执法实施统一管理。
第四章 考核评议
第二十五条 考核评议是通过内部考核和外部评议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评价执法质量的方法。考核评议的具体内容和标准由各局根据本办法制定操作细则予以明确。
第二十六条 内部考核应当以执法职责为基础,以执法规程为标准,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对执法质量进行检查。市局将对各局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进行抽查。市局组织的内部考核每年不少于1次,区(市)县级局组织的内部考核每年不少于2次。
第二十七条 外部评议是指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对税收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的监督和意见反馈。各局可通过发放执法评议表、聘请监督评议员、公开设立电子信箱、开通执法监督热线电话方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 考核评议应当体现奖惩结合的原则,对考核评议获得先进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市局每年将对区(市)县局、市局各分局(稽查局)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优秀的单位予以通报表彰。有执法过错的,对有关责任人予以追究.
第二十九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执行情况纳入目标考评.市局对区(市)县、市各分局(稽查局)的考评采用百分制。内部考核、外部评议分别占基本分的70%和30%。基本分不足100分的,在市局系统目标考评中,法制建设目标分按管理考核办法规定予以扣分,并相应失去评选执法责任制优秀单位资格。
第五章 过错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过错责任追究是指对因过失或者故意造成税收执法过错行为的责任人给予的经济惩戒和行政处理。
对过错责任人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公平公正、有错必究、过罚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十二条 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形式为: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待岗、取消执法资格。
对执法过错责任人员除按照上款规定进行追究外,可并处取消评选先进或优秀资格扣发奖金或岗位津贴。
第三十三条 执法过错追究的范围和适用,由各局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操作细则予以明确。
第三十四条 执法过错行为涉及两人以上的,应区分具体情况划分过错责任。
第三十五条 对执法过错行为的调查和对过错责任的初步定性由各局法制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对责任人的追究,由该责任人所在局的法制建设领导小组决定。
对责任人追究决定,由各局法制建设小组办公室、财务、人事、监察等部门分别负责实施。
第三十六条 各局应通过评议考核、执法检查、执法监察、审计决定、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等发现执法过错线索。
第三十七条 各局法制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根据掌握的执法过错线索,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过错事实进行调查。调查结束后,应当制作执法过错案件调查报告,提出拟处理意见报法制建设领导小组审定。
第三十八条 法制建设领导小组应当根据调查事实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 对执法过错行为应当责令撤销、变更或限期重新作出,或者提请有权机关以撤销、变更或重新作出;
(二) 对责任人实施追究决定,或者移交财务、人事、监察等部门实施;
(三) 对定性为过错的执法行为,应予归档结案;
(四) 对执法过错事实上不清楚,证据不充分,责任不明确的重新调查。
第三十九条 被追究人不服过错追究决定的,可以书面形式向做出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辩,也可以直接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辩。
接受申辩的税务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辩材料次日起两个月内作出书面答复。
申辩期间追究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四十条 执法过错行为处理终结,法制建设小组办公室应当将案卷资料归档。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各区(市)县地税局、市局各分局(稽查局)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操作细则,并报市局法制建设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四十二条 各局应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分析报告制度,并将年度行政执法责任制执行情况报市局法制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2年8月1日起实行。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原市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附1: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表(略)
附2:执法过错案件调查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