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财产行为税务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文号:成地税函(2002)167号  发表时间:2002/7/23  有效性:有效
各区(市)县地税局,市局各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财产行为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地税发[2002]52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各地要高度重视财产行为税管理工作,克服等待依靠税制改革解决问题的消极态度,积极面对财产行为税的实际情况,树立小税种大有作为的思想,在加强、完善税收征管上下功夫,挖掘现有税制增收新潜力。
二、 为了加强对重点税源的监控管理,及时了解、解决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各区(市)县地税局、市局各征收分局要对半年收入进行重点分析,并于每年7月12日前报市局财产行为税管理处。
三、 各区(市)县需要对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进行调整的,由区(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并报市地税局审批。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占用土地情况,各征管单位应进行一次认真清理,并依法对其占用土地征收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