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税收管理的通知
文号:成地税发(2002)070号  发表时间:2002/6/17  有效性:有效
各区(市)县地税局,市局第四征收分局:
随着成都市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外商投资企业到我市设立的分公司或办事处越来越多,外资分支机构占涉外企业的比重呈逐步上升的趋势。加强外企分支机构的税收征管,对于提高涉外税收征管水平,增加涉外税收收入,具有重大的意义。
由于外企分支机构不是独立的法人,其生产经营状况受总公司的影响较大,在纳税方面,具有以下特点:征税范围较窄,税源较小,纳税意识相对淡薄,财务制度不够健全等。对于外企分支机构的税收征管,我们一方面要本着加强征管、堵塞漏洞的原则;另一方面,我们也要实事求是,充分考虑外企机构的特点,积极探索适合外企分支机构实情的税收征管途径。为此,市局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对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税收管理提出以下要求:
一、 加强税收宣传。针对大多数分支机构纳税意识相对淡薄的特点,我们要加强税收宣传。使纳税人明白“非独立纳税”并不意味着就没有纳税义务,而是仍有可能要“独立纳税”。针对一些分支机构没有专职财务人员的情况,要求其至少应有专人联系税务部门,以便征纳双方及时联系、沟通。
二、 要求分支机构要同其他涉外企业一样,按月进行纳税申报。不管当月有无应缴税款,分支机构都必须按税法要求按月进行纳税申报。征纳双方每月至少见一次面,不仅有利于税务部门及时了解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状况,而且对于纳税人及时了解新的税收政策,也大有益处。在日常征管中,要特别重视对分支机构的催收催报工作。每月申报期的最后几天。对还未进行纳税申报且有可能忽视申报的分支机构进行电话提醒,这样不仅能够提高纳税申报率,而且可以有效地减少分支机构非正常失踪、消失的现象。
三、 加强相关证明的提供工作。对于由总公司代扣代缴其分支机构员工的个人所得税,要求分支机构提供其总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完税证明;若总公司未代扣代缴,则应在我市缴纳。对于总公司直接将其分支机构员工的工薪所得汇入个人账户,无法核实其所得金额的,要求总公司提供其分支机构员工的所得证明,以核实其是否足额纳税。
四、 加强职工个人教育费的管理。职工个人教育费作为四川省的地方政策,外地总公司在支付其分支机构员工的工薪所得时,不可能代扣代缴,而本地员工也容易忽略申报缴纳。因此,要特别重视对外企分支机构中职工个人教育费的管理和检查,对于符合规定的本地员工,都要按规定缴纳职工个人教育费。
五、 要求分支机构按季报送财务报表资料。对于财务制度较健全的分支机构,要求其按季报送财务报表;对于财务制度不健全的分支机构,特别是实行“报账制”的分支机构,要求其按季报送“费用报表”(或“费用流水帐”),从而了解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情况,从这些费用明细中往往能发现了一些线索,发现分支机构的一些偷、漏税现象。后一种情况是针对设在异地的分支机构应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提供何种报表资料,目前相关法规仍无明确规定的实情而采取的一种补救措施。
六、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工作联系。通过加强与工商部门的联系,及时掌握外企分支机构的新办、变更、注销等情况;通过与外汇管理局、外经局、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等部门的联系,了解外企分支机构及其员工的收入情况,为依法征税提供可靠的依据。
七、 加强对外企分支机构注销的管理。外企分支机构的特点之一是注销较为频繁。在办理注销手续时要求:首先相关资料必须齐全,如董事会决议,要求交回的证照等,否则不予办理;其次必须进行注销检查,以核实企业是否有欠缴、少缴税款。最后,必须结清税款,才能办理注销手续。
八、 利用一年一度的联合年检,加强对分支机构的控制与管理。对纳税申报长期为零的,要重点监控。对分支机构年检时,要求提供总机构的年度审计报告,符合有关规定的方可办理,否则一律不予办理年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