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号:成国税函(2002)141号  发表时间:2002/4/30  有效性:有效
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国税函[2002]第11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是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保障,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把执法过错追究作为规范税收执法行为的一件大事来抓,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岗位职责,重视监督考核。
二、明确岗位职责,规范工作规程。各单位要以《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颁布实施为契机,加强调查研究,进一步建立明确、细致的岗位职责,使每个工作岗位、每个人都有明确的责任分工,要把税收执法过错追究同现代化征管手段有机地结合起来,把执法岗位、职责、权利牢牢锁定在监督的轨道上,为《办法》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条件。
三、各单位要把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情况并入年度政策法规工作总结,将发生的执行过错案件的追究情况于当年12月31日前上报市局政策法规处备案。
四、从2001年1月1日起《成都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国税系统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试行)的通知〉(成国税发[1999]第126号]停止执行。
五、各单位应及时向市局反馈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