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地税部门代征成都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成残联(2002)053号  发表时间:2002/4/18  有效性:有效
各区(市)县残联、各(区)市县地税局、市地税局各征收分局、市及各区(市)县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
残疾人就业是改善残疾人社会地位、生活状况和充分参与社会生活的基础。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是国家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借鉴国际上普遍采取的做法,结合我国实际,依法推行的解决残疾人就业的战略性举措;是改善残疾人状况,实现共同富裕的迫切需要;是社会文明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体现。
经市政府2001年9月第65次常务会讨论通过并公布施行的市政府第87号令即《成都市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办法》中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应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的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安置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比例的单位,每年应按差额人数比例如期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市和区(市)县残疾人联合会可委托有关部门代为收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现就地税部门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征收依据
《成都市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办法》。
二、 征收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未安置或安置残疾人就业未到1.5%的规定比例的所有在税务征收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的所有企业及有纳税义务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各类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
三、 征收数额
安置残疾人就业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1.5%的单位,每年应按差额人数如期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具体缴纳金额:(年末在职职工总人数×1.5%-岗位残疾职工人数)×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数。每年由地税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性征收。
四、 征收程序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采取分级征收的办法,按现税收征管渠道运行。
(一)由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每年年初向所有单位发送《成都市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年报表》和《单位在岗残疾职工花名册》。
(二)每年3月底以前,各单位持上一年度《劳动情况年报表》(国统字104表)、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相关报表、在岗残疾职工的身份证、残疾人证和工资领取单复印件,到同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核认定。未按要求报送相关材料的单位,按未安置残疾人计算,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对报表进行审核后,计算出应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额,并开具《成都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一式四份),分送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和代征的税务部门。
(四)企业及其它经济组织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企业管理费或经营费用中列支。
(五)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期内随税一并申报缴纳。
(六)由市地税局各分局和各区(市)县地税局按审核确定的数额,代政府征收。
五、 征收期
每年8-9月份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期
六、 入账方式
地税部门代征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分级和周五结算制原则分别进入市、区(市)县财政专户储存。
七、 征收票据
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
八、 滞纳金
未按时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由地税部门通知同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从每年10月1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数额由同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确定后,将缴款通知书送达该单位,并同时送地税部门,由地税部门将滞纳金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一并征收。
九、 本通知由市残疾人联合会和市地税局负责解释。
二00二年四月十八日